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唐運春
被 告 温如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易字第11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 0 年度交易字第115 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即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