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50號
TYDM,109,附民,750,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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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50號
原   告 陳威戎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   告 羅揚斌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576 號、109 年度
易字第13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羅揚斌上開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 其中就被訴殺人未遂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3日 以109 年度訴字第576 號、109 年度易字第1342號判決無罪 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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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