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033號
TYDM,109,易,1033,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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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瑩



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峻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6 年度偵字第10184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
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君瑩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峻緯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壹捌萬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君瑩林峻緯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組成以「權哥」為首之電話詐欺集團,先由 林峻緯取得如附表所示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 、密碼後,交予張君瑩,並由許俊信(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上訴字第286 號判決有罪確定) 於民國100 年3 、4 月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忠」之外籍男子處,收購易付卡後,再儲值新臺幣(下同) 4,000 元之通話費於該易付卡;又自不詳處所之攤商處收購 手機,設定轉接至大陸地區之電話號碼,將收購之易付卡、 手機等物寄至詐騙集團成員即張君瑩(綽號「小五」姊)指 定之地點,每轉接1 支電話可獲取7,500 元之報酬,由詐騙 集團成員將報酬,匯入許俊信所使用之聯邦商業銀行西湖分 行戶名ROESIH、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嗣由「權哥 」撥打電話以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而需解除分期付款等方式進 行詐騙,於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後,再由張君瑩指揮如附表所示之陳信文(所涉詐欺罪嫌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判決確定) 、劉彥廷(所涉詐欺罪嫌經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 191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確定 )、陳政宜(所涉詐欺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97 號判決確定)、許孟諺(所涉詐欺罪嫌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299 號判決確定)、李郁 祥(所涉詐欺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325 、927 號判決確定)、王洋程(已歿,所涉詐欺罪嫌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75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等車手以至金融機構臨櫃或由自動付款設備(ATM )方式領 取詐騙所得後交予張君瑩轉匯予「權哥」,其中張君瑩每月 可獲得人民幣1 萬元之報酬,林峻緯每取得1 個金融帳戶即 可獲得人民幣800 元之報酬。渠等即以上開分工模式,由「 權哥」及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使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 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帳號帳戶中,並由上開車手領取款項後交 與張君瑩轉匯予「權哥」。嗣因各該被害人查覺受騙,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陳雅涵等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張君瑩林峻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2 人、辯護 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 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 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據資料足憑,足認被告2 人具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君瑩林峻緯行為後,刑法第 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 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 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張君瑩林峻緯等人進行詐欺取財行為,雖係3 人以上共同犯罪之 情形,然經比較新舊法後,因新法之法律效果較修正前為不 利於本案被告張君瑩林峻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自應適用被告張君瑩林峻緯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又本件部分事實款項雖未經領出,惟被害人既已匯 入指定帳戶,犯罪進程即已因實現法益侵害而達既遂,本院 一併指明。
㈡共同正犯之說明:
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 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 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 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最高法院73 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28 年上字第3110號、29年上字第3617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 ,本件被告張君瑩林峻緯與附表「共同正犯」欄所示之人 ,各自分擔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



行犯罪目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以需至提款 機操作匯款為由對被害人進行詐騙,應認係基於詐騙同一被 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其等基於同一目 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對同一 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接續詐欺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 (或轉帳、交付現金)之行為,應認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 罪。
㈣本件被告2 人就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經濟收入,為圖一己 之私利而加入詐騙集團,採集團性、組織性、系統性之詐騙 模式施行詐術,有規模計畫性詐騙他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且本件於參與期間內,經認明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眾多, 顯見其等詐騙集團應具有相當規模,對民眾之財產權亦造成 鉅大之威脅,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2 人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被告張君瑩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家庭清潔為業 ;被告林峻緯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 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 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 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 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 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 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62 號裁定參照)。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非採 實質累加方式定之,而係採限制加重之方式,則應考量各罪 刑罰之目的、數罪之間及與前案紀錄之關聯性、各行為侵害 法益之狀況,輔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等,俾為妥適之量定。經查,本件被告2 人 所犯詐欺取財犯行,均屬犯罪性質相同之犯罪,且各次詐欺 取財等犯行間,犯罪方法、過程、態樣均大致相同,犯罪類 型之同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又被告 2 人各次犯行間隔期間尚屬接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被 告2 人所犯各罪,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綜合判斷,於內、外部界限內,考量本 件犯罪型態之同質性,就本件犯罪整體情節作非難評價,酌 情就被告2 人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沒收部分:
㈠本件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增訂第38 條之1 條文,其中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 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 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 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 修正,然揆諸前開條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 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
㈡被告張君瑩供陳:伊每個月的薪資係人民幣8,000 元至 10,000元(見106 年度偵字第10183 號卷第37頁),本院參 以本件被害人數眾多,以每月薪資人民幣10,000元作為計算 ,尚無違於常理,則參以本件起訴書附表,被告張君瑩係自 100 年11月間參與本案詐騙,迄至101 年6 月始終止,是以 本件被告張君瑩之犯罪所得為人民幣80,000元(計算式: 10,0008 =80,000),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修正 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林峻緯業已供陳:成功詐騙到一個應徵者的提款卡,並 且使用該提款卡,可以得到人民幣800 元的報酬等語(見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9 頁),則經計算,本件使 用之帳戶計有:曾義程、劉韋麟2 個、余俊傑、邱淯銘、高 正勇、林莉雯、潘建源、簡蒞福、郭素蘭、王楚禾、簡玟茵



、黃勇誠、李昱陞、張賢蘋2 個、陳玉良、賴智偉2 個、林 文華、金燕吟2 個、趙韋傑2 個、賴雅玲2 個、黃政偉、蔡 依潔、楊育雯、游凱莉、沈晏羽、田佩怡、林儷芬、黃文宏 、顧佩紋、周韋汝、林欣柔2 個、陳志豪、許希婷、東文晟 2 個、陳政良、黃一展、吳敏郁3 個、張峰源2 個、包恭宏 、周敬倫、陳秀雲、林錫良、陳依佩、李應烽、王乃葵、曾 定邦2 個、陳忠鴻、陳曉芬、曾福偉、吳逸書2 個、謝明谷 、溫俊銘2 個、林惠梓2 個、林伯融3 個、江雨涵2 個、葉 建志4 個、余筱培2 個、廖壬敏、吳凱祥、莊景明3 個、吳 俊慶2 個、劉邦泰、黃瀅2 個、陳清輝3 個、鄒佳格2 個、 朱佑倫2 個、曾怡維、曾宜緯、黃妍錚、陳仕安4 個、呂欽 豪、謝榮輝3 個、葉凱伶、郭安安3 個、邱健原3 個、林淑 敏、許玉潔2 個、呂淑婷2 個、朱志平、陳雅文、吳笙琵、 謝施羽2 個、李姿瑩3 個、余鈺翔、陳明賢、謝勝德、謝宛 芸、陳佩裿、吳佩瑜2 個、萬文彥、李俊宏、王筱捷2 個、 林筠真、謝東遠、劉家豪、黃碧嬌、潘美怡、劉嘉田、徐志 賢、洪梓愷、華家誠、林瑞珺、呂皓霖3 個、謝志航、楊川 德、雲靈生2 個、林昶瑞3 個、高春菊、潘淳琳2 個、吳進 財、王信智、王晨翔2 個、邱朝瑋、林建翰、江建昇2 個、 林聿妘3 個、周毓菁2 個、張文欣、蘇啟豪、黃文楷、林雋 緯、林宇庭、周朱鳳英、張益、楊儒祈、江佩珊2 個、胡淑 英、黃晴霞、劉士名、張微宜、羅浩宇3 個、曾福偉、徐順 德2 個、蔡桂琴2 個、陳瑩杉、王紫珊、林俊松、林香蓁2 個、張偵誼、曾芷柔、卓宛玲2 個、劉三僖、劉晏廷、邱玉 慧、葉凱伶、李靖雯、陳炫諭、湯佳郁、葉順興、吳羽潔2 個、林沛瑜、程俐雯、潘昀暄、吳詠誼、楊浩昀、紀美玲3 個、賴坤仙及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臺灣銀行鳳山分行、臺灣 銀行黎明分行、大里草湖郵局、通霄白沙屯郵局等4 個帳號 ,共計228個帳號,經計算被告林峻緯之犯罪所得為人民幣 182,400 元(計算式:228 ×800 =182,400 ),上開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 編號 │ 告訴人 │ 詐騙方式 │ 匯入金額 │ │ │
│ │ 或 ├───────────────┤ 及 │ 證據資料 │ 主文及宣告刑 │
│ │ 被害人 │ 共犯/參與行為人 │ 詐騙帳戶 │ │ │
├──────┼──────┼───────────────┼─────────┼─────────┼────────┤
│ 1 │童小珍 │於100 年11月04日11時50分由某姓│65,000 │①告訴人童小珍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被害人的同學顏如淳,說有急用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1-1 】 │ │被害人借款6 萬5 千元,被害人不│司大甲幼獅郵局 │ 101年度偵字第136│ │
│ │ │疑有他,當日14時30分(正確時間│帳號:000-00000000│ 43 號卷六第1頁至│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為13時45分)於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04351 │ 第1頁背面)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260 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臨櫃匯款│戶名:郭素蘭 │②童小珍之台新國際│刑7月。 │
│ │ │65,000元至歹徒指定的右列帳號,│ │ 商業銀行國內匯款│ │
│ │ │事後跟同學聯絡,同學稱並無向被│ │ 申請書(見臺灣桃│ │
│ │ │害人借錢,被害人始知遭詐騙。(│ │ 園地方檢察署101 │ │
│ │ │佯稱親友借錢詐財案) │ │ 年度偵字第13643 │ │
│ │ ├───────────────┤ │ 號卷六第2 頁) │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③郭素蘭之中華郵局│ │
│ │ │集團成員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 │ │ 戶資料(暨交易明│ │
│ │ │ │ │ 細)(見臺灣臺中│ │
│ │ │ │ │ 地方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6459 號│ │




│ │ │ │ │ 卷二第155 頁) │ │
├──────┼──────┼───────────────┼─────────┼─────────┼────────┤
│ 2 │林治緯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4日18時許接│29,915 │①告訴人林治緯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員假借"PC-HOME購物中心" 的名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1-2 】 │ │,誆稱被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司大甲幼獅郵局 │ 101年度偵字第136│ │
│ │ │,因某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帳號:000-00000000│ 43號卷六第3頁至 │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會造成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104351 │ 第4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動扣款,被害人沒多久又接到自稱│戶名:郭素蘭 │②林治緯之臺北富邦│刑7月。 │
│ │ │是" 華南銀行" 客服人員的電話,│ │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稱要幫被害人做取消分期扣款,被│ │ 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害人不疑有他,便按照指示去提款│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 │機操作進而遭詐騙,被騙金額共新│ │ 署101年度偵字第 │ │
│ │ │台幣29,915元。(網購設定分期付│ │ 13643號卷六第4-1│ │
│ │ │款錯誤詐財案) │ │ 頁) │ │
│ │ ├───────────────┤ │③郭素蘭之中華郵局│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帳號000-00000000│ │
│ │ │集團成員 │ │ 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 │ │ 戶資料(暨交易明│ │
│ │ │ │ │ 細)(見臺灣臺中│ │
│ │ │ │ │ 地方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6459 號│ │
│ │ │ │ │ 卷二第155 頁) │ │
├──────┼──────┼───────────────┼─────────┼─────────┼────────┤
│ 3 │吳俊賢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4日17時許接│20,123 │①告訴人吳俊賢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員假" 奇摩網購賣家" 的名義,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7月。 │
│ 編號2-1 】 │ │稱被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因│司甲仙郵局 │ 101年度偵字第136│ │
│ │ │某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會│帳號:000-00000000│ 43號卷六第5頁至 │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造成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動扣│149948 │ 第6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款,被害人沒多久又接到自稱是" │戶名:王楚禾 │②吳俊賢之壯圍鄉農│刑7月。 │
│ │ │第一銀行" 客服人員的電話,稱要│ │ 會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幫被害人做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 │ 明細表、第一銀行│ │
│ │ │不疑有他,便按照指示去提款機操│ │ 存摺封面影本(見│ │
│ │ │作進而遭詐騙,被騙金額共新台幣│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 │20,123元。(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 │ 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誤詐財案) │ │ 13643 號卷六第7 │ │
│ │ ├───────────────┤ │ 頁至第8頁) │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③王楚禾之中華郵局│ │
│ │ │集團成員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 │ │ 戶資料(暨交易明│ │
│ │ │ │ │ 細)(見臺灣臺中│ │
│ │ │ │ │ 地方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6458 號│ │
│ │ │ │ │ 卷二第72-1頁) │ │
├──────┼──────┼───────────────┼─────────┼─────────┼────────┤
│ 4 │吳政憲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4日19時許接│29,989 │①告訴人吳政憲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員假" 奇摩網購賣家" 的名義,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2-2 】 │ │稱被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因│司甲仙郵局 │ 101年度偵字第136│ │
│ │ │某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會│帳號:000-00000000│ 43號卷六第8頁至 │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造成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動扣│149948 │ 第9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款,稱要幫被害人做取消分期扣款│戶名:王楚禾 │②吳政憲之中華郵政│刑7月。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便按照指示去│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提款機操作進而遭詐騙,被騙金額│ │ 細表(見臺灣桃園│ │
│ │ │共新台幣29,989元。 │ │ 地方檢察署101年 │ │
│ │ │(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誤詐財案)│ │ 度偵字第13643號 │ │
│ │ ├───────────────┤ │ 卷六第9 頁背面)│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③王楚禾之中華郵局│ │
│ │ │集團成員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 │ │ 戶資料(暨交易明│ │
│ │ │ │ │ 細)(見臺灣臺中│ │
│ │ │ │ │ 地方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6458 號│ │
│ │ │ │ │ 卷二第7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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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惠珍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4日19時許接│9,912 │①告訴人陳惠珍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員假" 網購賣家" 的名義,誆稱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2-3 】 │ │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因某種│司甲仙郵局 │ 101年度偵字第136│ │
│ │ │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會造成│帳號:000-00000000│ 43號卷六第10頁至│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動扣款,│149948 │ 第10頁背面)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被害人沒多久又接到自稱是" 郵局│戶名:王楚禾 │②陳惠珍之中華郵政│刑7月。 │
│ │ │" 客服人員的電話,稱要幫被害人│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做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不疑有他│ │ 細表、郵政存簿儲│ │
│ │ │,便按照指示去提款機操作進而遭│ │ 金簿封面影本(見│ │
│ │ │詐騙,被騙金額共新台幣9,912 元│ │ 臺灣桃園101 年度│ │
│ │ │。(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誤詐財案│ │ 偵字第13643 號卷│ │




│ │ │) │ │ 六第11頁至第11頁│ │
│ │ ├───────────────┤ │ 背面) │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③王楚禾之中華郵局│ │
│ │ │集團成員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 │ │ 戶資料(暨交易明│ │
│ │ │ │ │ 細)(見臺灣臺中│ │
│ │ │ │ │ 地方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6458 號│ │
│ │ │ │ │ 卷二第72-1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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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俞嫻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4日下午許接│11,111 │①告訴人林俞嫻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員假" 網購賣家" 的名義,誆稱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2-4 】 │ │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因某種│司甲仙郵局 │ 101年度偵字第136│ │
│ │ │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會造成│帳號:000-00000000│ 43號卷六第12頁背│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動扣款,│149948 │ 面至第13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被害人沒多久又接到自稱是" 郵局│戶名:王楚禾 │②王楚禾之中華郵局│刑7月。 │
│ │ │" 客服人員的電話,稱要幫被害人│ │ 帳號000-00000000│ │
│ │ │做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不疑有他│ │ 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便按照指示去提款機操作進而遭│ │ 戶資料(暨交易明│ │
│ │ │詐騙,被騙金額共新台幣11,111元│ │ 細)(見臺灣臺中│ │
│ │ │。(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誤詐財案│ │ 地方檢察署101 年│ │
│ │ │) │ │ 度偵字第26458 號│ │
│ │ ├───────────────┤ │ 卷二第72-1頁) │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 │
│ │ │集團成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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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素敏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5日時許接獲│28,000 │①告訴人陳素敏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假" 奇摩拍賣賣家" 的名義,誆稱│28,000 │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3-1】 │ │被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因某├─────────┤ 101 年度偵字第 │ │
│ │ │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會造│2,000 │ 26460 號卷第82頁│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成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動扣款├─────────┤ 至第84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被害人沒多久又接到自稱是" 郵│2,000 │②陳素敏之土地銀行│刑7月。 │
│ │ │局" 客服人員的電話,稱要幫被害├─────────┤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人做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不疑有│18,832 │ 明細表4 張、MyCa│ │
│ │ │他,便按照指示去提款機操作進而├─────────┤ rd點數購買收據7 │ │
│ │ │遭詐騙,共被騙金額共新台幣 │臺灣土地銀行小港分│ 張(見臺灣臺中地│ │




│ │ │78,832元,另遭詐騙2,000 元遊戲│行帳號:000-000000│ 方檢察署101 年度│ │
│ │ │點卡。(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誤詐│270884 │ 偵字第26460 號卷│ │
│ │ │財案) │戶名:簡玟茵 │ 第85頁至第88頁) │ │
│ │ ├───────────────┤ │③簡玟茵之土地銀行│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帳號000-00000000│ │
│ │ │集團成員 │ │ 0884號帳戶之開戶│ │
│ │ │ │ │ 資料暨交易明細(│ │
│ │ │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
│ │ │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第26458 號卷二 │ │
│ │ │ │ │ 第172 頁至第173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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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詹文涵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5日時許接獲│23,610 │①告訴人詹文涵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假" 奇摩拍賣賣家" 的名義,誆稱│臺灣土地銀行小港分│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3-2 】 │ │被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因某│行帳號:000-000000│ 101 年度偵字第 │ │
│ │ │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會造│270884 │ 26460 號卷第90頁│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成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動扣款│戶名:簡玟茵 │ 至第90頁背面)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被害人沒多久又接到自稱是" 郵│ │②詹文涵之中華郵政│刑7月。 │
│ │ │局" 客服人員的電話,稱要幫被害│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人做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不疑有│ │ 明細表(見臺灣臺│ │
│ │ │他,便按照指示去提款機操作進而│ │ 中地方檢察署101 │ │
│ │ │遭詐騙,被騙金額共新台幣23,610│ │ 年度偵字第26460 │ │
│ │ │元。(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誤詐財│ │ 號卷第93頁) │ │
│ │ │案) │ │③簡玟茵之土地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0884號帳戶之開戶│ │
│ │ │集團成員 │ │ 資料暨交易明細(│ │
│ │ │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
│ │ │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 │
│ │ │ │ │ 第26458 號卷二 │ │
│ │ │ │ │ 第172 頁至第173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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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劉士綺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6日14時22分│15,723 │①告訴人劉士綺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許接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團成員假" 奇摩拍賣賣家" 的名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8-2】 │ │,誆稱被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民分行帳號:822-11│ 101 年度偵字第 │ │
│ │ │,因某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0000000000 │ 26460 號卷第95頁│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會造成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戶名:陳玉良 │ 至第95頁背面)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動扣款,被害人沒多久又接到自稱│ │②劉士綺之受理詐騙│刑7月。 │
│ │ │是" 郵局" 客服人員的電話,稱要│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幫被害人做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 │ 格式表、中華郵政│ │
│ │ │不疑有他,便按照指示去提款機操│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作進而遭詐騙,被騙金額共新台幣│ │ 明細表(見臺灣臺│ │
│ │ │15,723元。(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 │ 中地方檢察署101 │ │
│ │ │誤詐財案) │ │ 年度偵字第26460 │ │
│ │ ├───────────────┤ │ 號卷第96頁至第95│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頁背面) │ │
│ │ │集團成員 │ │③陳玉良之中國信託│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822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暨交易明細(見臺│ │
│ │ │ │ │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 │ │ 101 年度偵字第 │ │
│ │ │ │ │ 26458 號卷二第87│ │
│ │ │ │ │ 頁至第122 頁背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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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許家緯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07日17時許接│15,122 │①告訴人許家緯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員假" 奇摩網拍賣家" 的名義,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11-3 】 │ │稱被害人之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因│心分行帳號:822-47│ 101 年度偵字第 │ │
│ │ │某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分期付款,會│0000000000 │ 26460 號卷第98頁│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造成被害人的帳戶12個月會自動扣│戶名:林文華 │ 至第99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款,被害人沒多久又接到自稱是" │ │②許家緯之臺灣銀行│刑7月。 │
│ │ │郵局" 客服人員的電話,稱要幫被│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害人做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不疑│ │ 明細表(見臺灣臺│ │
│ │ │有他,便按照指示去提款機操作進│ │ 中地方檢察署101 │ │
│ │ │而遭詐騙,被騙金額共新台幣 │ │ 年度偵字第26460 │ │
│ │ │15,122元。 │ │ 號卷第100 頁) │ │
│ │ │(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誤詐財案)│ │③林文華之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帳號822-│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000000000000號帳│ │
│ │ │集團成員 │ │ 戶之開戶資料暨交│ │
│ │ │ │ │ 易明細(見臺灣臺│ │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1 │ │
│ │ │ │ │ 年度偵字第26459 │ │




│ │ │ │ │ 號卷三第149頁至 │ │
│ │ │ │ │ 第15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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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致安 │被害人於100 年11月11日17時29分│19,019 │①告訴人陳致安於警│張君瑩共同犯詐欺│
│【※起訴書 │ │許接獲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 詢中之供述(見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附表一 │ │團成員假" 大買家量販店網路購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7月。 │
│編號26-2 】 │ │中心客服" 的名義,誆稱被害人之│司朴子郵局 │ 101 年度偵字第 │ │
│ │ │前購買物品結帳時,因某種因素而│帳號:000-00000000│ 26460 號卷第102 │林峻緯共同犯詐欺│
│ │ │導致變成分期付款,會造成被害人│556371 │ 頁至第103 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的帳戶12個月會自動扣款,被害人│戶名:顏佩紋 │②陳致安之第一銀行│刑7月。 │
│ │ │沒多久又接到自稱是" 國泰世華" │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客服人員的電話,稱要幫被害人做│(起訴書所載為:顧│ 明細表(見臺灣臺│ │
│ │ │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不疑有他,│佩紋) │ 中地方檢察署101 │ │
│ │ │便按照指示去提款機操作進而遭詐│ │ 年度偵字第26460 │ │
│ │ │騙,被騙金額共新台幣19,019元。│ │ 號卷第104 頁) │ │
│ │ │(網購設定分期付款錯誤詐財案)│ │③顏佩紋之中華郵局│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許孟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 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集團成員 │ │ 戶資料(暨交易明│ │
│ │ │ │ │ 細)(見臺灣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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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