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9年度,322號
TYDM,109,壢交簡附民,322,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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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邱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隆豐律師
被   告 蔡彩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19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官 呂宜臻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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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