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8年度,6號
TYDM,108,自,6,2021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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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凃仁懷


自訴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李冠廷律師
被   告 陳愛華



      邱俊哲



      陳煥武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譽馨律師
      郭盈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乙○○、丁○○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之女凃筠珮(下稱病人)於民 國106 年1 月5 日因身體不適至天成醫院(址設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就診,經胸部X光檢查後,發現異 常,由天成醫院醫師在病人病歷上記載「Bronchopneumonia (即支氣管性肺炎)」、「Patchy infiltrations are not ed at both basilar lung ,more on left side ,bronchop -neumonia is considered (即雙側下肺葉有浸潤,疑似支 氣管肺炎)」等內容,診斷病人罹患支氣管性肺炎,復於10 6 年1 月6 日病情未有改善,再至天成醫院急診,經天成醫 院醫師建議轉診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址 設桃園市○○區○○街0 號,下稱長庚醫院)治療,而被告 丁○○、乙○○、丙○○均為長庚醫院之醫師,且均為從事 醫療業務之人,竟均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 別為下列犯行:㈠被告丁○○於106 年1 月8 日上午5 時59 分為病人進行胸部X光檢查後,明知病人肺部兩側呈現白色



陰影狀模糊之情形,且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上午11時10分 轉診至長庚醫院時,於同日中午12時32分由長庚醫院醫師進 行胸部X光檢查結果為「Increased alveolar infiltratio -n in both side of lung (即雙側肺紋路增加、雙肺葉浸 潤)」,並病人於106 年1 月8 日抽血檢查之白血球數值為 16.2×1,000/uL(自訴意旨誤載為16.3×1,000/uL),高於 轉診當時抽血檢查之白血球數值14.4×1,000/uL,顯見病人 罹患支氣管性肺炎之情況並未改善,卻於106 年1 月8 日上 午6 時13分在其業務上作成之長庚醫院影像診療部檢查會診 及報告單(下稱本案胸部X光檢查報告)上,不實登載「No abnormal pulmonary opacities in the visible lung fi -eld(即在肺部可見的範圍沒有不正常的混濁)」之事項, 表示病人胸部X光檢查結果正常。㈡被告乙○○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22分為病人診療時,明知病人已於106 年1 月8 日停止使用藥物名稱為Vancomycin之抗生素,卻於同日 下午3 時33分在其業務上作成之長庚醫院病程紀錄(下稱本 案病程紀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不實登載「Va -ncomycin 」之事項,表示病人於106 年1 月9 日仍持續使 用Vancomycin藥物。㈢被告丙○○於106 年1 月20日明知病 人是因肺炎引起敗血症,復因敗血症造成多重器官衰竭,卻 於同日下午6 時16分在其業務上作成之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稱本案診斷證明書)上,不實登載「⒈腦炎併腦疝脫、 ⒉敗血症、⒊多重器官衰竭」之事項。㈣被告3 人分別將本 案胸部X光檢查報告、病程紀錄及診斷證明書,提出於長庚 醫院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病人、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務管 理及長庚醫院管理病歷之正確性。因認被告3 人均涉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二、程序事項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害人即病人凃筠 珮業於106 年1 月20日死亡,自訴人甲○○為凃筠珮之父, 此有自訴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5頁),揆 諸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尚無不 符。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 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不存在之犯罪構



成事實。另同法第155 條第2 項復規定:「無證據能力、未 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證據 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判斷對 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亦即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理之結 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 ,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 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 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自訴人提起 自訴之事實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所援用之證據即無須經嚴格證明,是本判決所引用以下 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及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 據,即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本院自均得予 以採用。
四、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 上字第86號、30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亦即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 證責任,以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該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之規定係編列在刑事訴訟法第1 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 故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亦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1項意旨參照)。是自訴人就被告之犯罪 事實,自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自訴意旨認被告丁○○、乙○○、丙○○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病 人於106 年1 月5 日及6 日之天成醫院病歷、106 年1 月6 日在長庚醫院進行胸部X光檢查之結果、長庚醫院病歷,以 及本案胸部X光檢查報告、病程紀錄與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資 料,為其論斷之依據。
六、訊據被告丁○○、乙○○、丙○○均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如下:
㈠被告丁○○辯稱:本案胸部X光影像是病人在106 年1 月6 日中午12時45分轉入加護病房至106 年1 月10日轉至一般病 房期間內之106 年1 月8 日上午5 時59分拍攝的,在加護病 房所拍攝的胸部X光影像的拍攝品質沒有辦法與病人在106 年1 月6 日中午12時32分在檢查室所拍攝之胸部X光影像品 質一樣,在臨床判讀上,該胸部X光影像所採取之標準會比 較寬,其依病人於106 年1 月8 日上午5 時59分之胸部X光 影像判斷,不認為病人有明顯的肺部浸潤現象,故未在本案 胸部X光檢查報告上記載病人有肺部浸潤之事項,自無業務 登載不實之情事等語。
㈡被告乙○○辯稱:其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22分在本案 病程紀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記載「Vancomycin 、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Oseltamivir 」之事項,係統整病人在長庚醫院住院期間使用過的所有抗 生素種類,病人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22分仍使用之抗 生素是記載在本案病程紀錄「P 、⑵Therapeutic 之Antibi -otic use 」欄位上,而該欄位並未記載Vancomycin藥物, 自無業務登載不實之情事等語。
㈢被告丙○○辯稱:其係依據病人在長庚醫院住院期間所發生 之事情,及觀察病人現象後,認為病人會出現肺浸潤,並非 肺炎引起,而是腦炎引起的多重器官衰竭所造成,所以不需 要在本案診斷證明書記載肺炎相關的病情,自無業務登載不 實之情事等語。
㈣辯護人並為其等辯稱如下:
⒈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轉診至長庚醫院後之同日中午12時32 分所拍攝之胸部X光影像固呈現浸潤之情形,該檢查報告雖 亦記載「雙側肺紋路增加、雙肺葉浸潤」之事項,但依病人 於106 年1 月8 日上午5 時59分在長庚醫院加護病房期間所 拍攝之胸部X光影像,可知病人肺部情況已有明顯改善,未 達支氣管肺炎或肺炎之程度,且造成胸部X光影像「雙側肺 紋路增加、雙肺葉浸潤」之表現,可能原因有:拍攝時之影 像品質、體內水分過多、肺炎或吸入性物質等。病人若是罹



患肺炎,而未有適當治療,在臨床上病徵會持續惡化,病人 之胸部X光影像亦會逐漸呈現明顯白化,惟觀諸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中午12時32分及同年月8 日上午5 時59分之胸部 X光影像,未有此惡化跡象。再從臨床表現來看,病人病情 有持續改善,並於106 年1 月10日自長庚醫院加護病房轉出 至一般病房,是病人之臨床表現與胸部X光影像之變化相符 ,足認被告丁○○於106 年1 月8 日上午6 時13分在本案胸 部X光檢查報告記載「No abnormal pulmonary opacities in the visible lung field (即在肺部可見的範圍沒有不 正常的混濁)」之事項,表示病人胸部X光檢查結果正常, 並無業務登載不實之情事等語。
⒉被告乙○○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33分在本案病程紀錄 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記載「Vancomycin、Cefota -xime 、Acyclovir 、Azithromycin、Oseltamivir 」之事 項,係整理病人於長庚醫院住院期間中所使用過之抗生素, 以利長庚醫院醫療團隊治療,其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 22分為病人診療時之處方用藥為Cefotaxime、Azithromycin 、Oseltamivir (即現處方之抗生素),則係記載於本案病 程紀錄「P 、⑵Therapeutic 之Antibiotic use」欄位上, 本案病程紀錄並未記載病人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22分 仍有使用Vancomycin藥物之事項,被告乙○○亦無業務登載 不實之情事等語。
⒊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轉診至長庚醫院前之主訴有手部顫抖 、意識突然昏迷、合併雙上肢屈曲僵硬及嘔吐等神經學症狀 ,在長庚醫院住院期間亦有意識障礙、瞳孔擴大不等之症狀 。復於106 年1 月17日經腦部超音波檢查,顯示病人之腦壓 增高,續於106 年1 月18日進行2 次腦部電腦斷層檢查,均 顯示病人有急速進展之腦水腫合併腦幹壓迫,且病人之腦脊 髓液經抽取培養後,亦有蛋白質明顯升高之反應,均符合腦 炎之診斷,綜合前開臨床表現、影像診斷及相關治療處置, 被告丙○○認病人病情為腦疝脫、嚴重低血壓及多重器官衰 竭,且前開情形在臨床上判斷均為腦炎所致之併發症,而在 本案診斷證明書上記載「⒈腦炎併腦疝脫、⒉敗血症、⒊多 重器官衰竭」之事項,亦無業務登載不實之情事等語。 ⒋自訴人認被告丁○○、乙○○、丙○○分別未於本案胸部X 光檢查報告、病程紀錄及診斷證明書如實記載病人罹患肺炎 之情形,無非係以自訴人擷取病人之部分天成醫院及長庚醫 院之病歷為據,鈞院民事庭已就本案醫療處置送衛生福利部 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及再鑑定,2 次鑑定結 論均認病人之病情並未達支氣管肺炎或肺炎程度,是自訴人



指稱病人罹患肺炎自非事實,且自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3 人有何業務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及被告3 人在本案胸部X 光檢查報告、病程紀錄及診斷證明書所登載之事項有何不實 之處,自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等語。
七、經查:
㈠病人前於106 年1 月5 日因身體不適至天成醫院門診就醫, 翌日(6 日)因忽然失去意識倒地再至天成醫院急診,經天 成醫院醫師建議於當日轉診至長庚醫院治療。病人於106 年 1 月6 日上午11時10分轉診至長庚醫院急診,並於同日中午 12時45分自長庚醫院急診室轉送至該院加護病房,後於106 年1 月10日轉至一般病房。期間被告丁○○於106 年1 月8 日上午5 時59分為病人進行胸部X光檢查後,並於同日上午 6 時13分在本案胸部X光檢查報告上記載「No abnormal pu -lmonary opacities in the visible lung field(即在肺 部可見的範圍沒有不正常的混濁)」之事項。嗣被告乙○○ 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22分為病人診療後,於同日下午 3 時33分在本案病程紀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記 載「Vancomycin、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 、Oseltamivir 」之事項。末於106 年1 月20日因病人出現 心跳緩慢、嚴重酸中毒,病危而辦理自動出院,由被告丙○ ○於106 年1 月20日下午6 時16分開立本案診斷證明書,並 在其上記載「⒈腦炎併腦疝脫、⒉敗血症、⒊多重器官衰竭 」之事項,此有病人之天成醫院病歷、長庚醫院病歷、本案 胸部X光檢查報告、病程紀錄、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醫 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編號:0000000 號,下稱醫審會鑑定 書)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編號:0000000 號,下稱醫審會再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民事庭106 年 度醫字第4 號卷【下稱醫字卷】一第174 至183 頁,醫字卷 二第32至34頁,醫字卷三第57頁反面至59頁反面,本院卷一 第21至25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第33至41頁,本院 卷三第6 至7 頁、第11至12頁、第14頁、第116 至120 頁、 第276 頁、第498 頁、第561 頁)。是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上午11時10分自天成醫院轉診至長庚醫院治療,並於同日 中午12時45分自長庚醫院急診室轉送至該院加護病房,後於 106 年1 月10日轉至一般病房,嗣於106 年1 月20日因病危 辦理自動出院。且被告丁○○、乙○○、丙○○分別於上開 時間在本案胸部X光檢查報告、病程紀錄及診斷證明書分別 記載上開事項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按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



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上開規定所 謂之「明知」,係指刑法第13條第1 項之直接故意而言,同 條第2 項之間接故意,不包括在內。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事實,是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即其是否具有直接故意, 應依憑證據以嚴格證明方式認定之(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 第34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丁○○部分
⒈病人於106 年1 月5 日因身體不適至天成醫院就醫,經天成 醫院醫師進行胸部X光檢查後,在病人病歷上記載「Bronch -opneumonia (即支氣管性肺炎)」、「Patchy infiltrat -ions are noted at both basilar lung ,more on left s -ide ,bronchopneumonia is considered(即雙側下肺葉有 浸潤,疑似支氣管肺炎)」,復於106 年1 月6 日上午11時 10分轉診至長庚醫院後,由長庚醫院醫師於同日上午11時54 分進行抽血檢查後之白血球數值為14.4×1,000/uL,及於同 日中午12時32分進行胸部X光檢查之結果為「Increased al -veolar infiltration in both side of lung (即雙側肺 紋路增加、雙肺葉浸潤)」,續於106 年1 月8 日凌晨4 時 13分由長庚醫院醫師進行抽血檢查後之白血球數值為16.2× 1,000/uL,並由被告丁○○於同日上午5 時59分為病人進行 胸部X光檢查後,於同日上午6 時13分在本案胸部X光檢查 報告上記載「No abnormal pulmonary opacities in the v -isible lung field(即在肺部可見的範圍沒有不正常的混 濁)」之事項,此有病人之天成醫院病歷及長庚醫院病歷在 卷可佐(見醫字卷一第181 頁、第183 頁,醫字卷二第32頁 反面至33頁,醫字卷三第58頁,本院卷一第21頁、第23頁、 第27頁、第29頁,本院卷三第6 頁、第11至12頁、第14頁、 第18頁、、第274 頁、第276 頁、第372 頁、第375 頁、第 561 頁),是病人於106 年1 月5 日在天成醫院經胸部X光 檢查之結果為「雙側下肺葉有浸潤,疑似支氣管肺炎」,於 106 年1 月6 日中午12時32分在長庚醫院經胸部X光檢查之 結果為「雙側肺紋路增加、雙肺葉浸潤」,且病人於106 年 1 月8 日凌晨4 時13分經抽血檢查之白血球數值確高於106 年1 月6 日上午11時54分經抽血檢查之白血球數值,固堪認 定。
⒉惟本院民事庭前就病人白血球數值變化及整體病情判斷,所 應採取之診療、治療或處置行為乙節函詢醫審會,經醫審會 回覆說明:「臨床上,白血球數值僅是診療之部份參考依據 ,醫師主要係依病人病情,佐以病情所需之相關檢驗,以調



整抗生素及治療處置」等語,此有醫審會鑑定書及再鑑定書 在卷可佐(見醫字卷二第36頁反面,醫字卷三第63頁),是 病人白血球數值僅係醫師為病人診療時,判斷病人病情究竟 為何之參考依據,至於病人實際罹患何種疾病而應採取何種 診療、治療或處置行為,本應以病人臨床症狀及相關檢驗為 綜合判斷後,始可確定。自難僅以病人於106 年1 月8 日之 白血球數值較106 年1 月6 日之白血球數值略高,而率認被 告丁○○明知病人於106 年1 月8 日病情未有改善,卻於10 6 年1 月8 日上午6 時13分在本案胸部X光檢查報告不實登 載「No abnormal pulmonary opacities in the visible l -ung field(即在肺部可見的範圍沒有不正常的混濁)」之 事項。
⒊再就肺炎之定義、種類為何,亦經醫審會回覆說明:「肺炎 」為肺部發炎之統稱,於診斷上以有肺炎之臨床症狀,如有 發燒或咳嗽等呼吸道感染之表現,及胸部X光檢查影像出現 肺部實質化之肺炎斑塊或浸潤增加為主,若有需要,再輔以 細菌及血清學檢驗。自影像醫學以觀,胸部X光可分類為大 葉性肺炎(係指有1 個肺葉節段的肺實質變化)、支氣管肺 炎及間質性肺炎。一般臨床醫師或放射科醫師習慣上所泛稱 之肺炎,係指大葉性肺炎,支氣管肺炎則代表較輕微之肺部 感染。對於X光片影像上僅呈現肺紋路增加或肺部浸潤,醫 師可能依其程度判斷為「疑似支氣管肺炎」、「支氣管炎」 ,或可視為「正常」等語,此有醫審會鑑定書及再鑑定書附 卷可考(見醫字卷二第34頁反面至35頁,醫字卷三第59頁反 面),且肺炎常見的症狀包括:有痰的咳嗽、胸痛、發燒、 呼吸困難、呼吸急促,而肺炎患者之胸部X光影像可看見明 顯白色實變,此亦有醫審會鑑定書檢附之維基百科所查詢之 肺炎定義、症狀等結果在卷可參(見醫字卷一第128 頁,醫 字卷二第39頁)。觀諸病人於106 年1 月5 日至天成醫院門 診時之主訴為全身無力、容易疲倦、胸悶、發燒及食慾降低 ,但無咳嗽等現象,經天成醫院醫師進行診察,病人當時體 溫38.2度、肺部兩側呼吸音清澈,胸部X光檢查結果顯示「 雙側下肺葉有浸潤,疑似支氣管肺炎」,但此胸部X光影像 非肺炎確診之依據,故天成醫院醫師主診斷為發燒、次診斷 為支氣管肺炎;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因意識不清倒地、全 身抽搐及口吐白沫,再至天成醫院急診,經天成醫院醫師檢 查後,體溫為38.2度,診斷為發燒、肺炎,因懷疑病人有腦 膜炎而建議轉診至長庚醫院;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轉診至 長庚醫院後,由長庚醫院醫師檢查病人體溫為36.6度,昏迷 指數9 分,進行胸部X光檢查後之結果固顯示「雙側肺紋路



增加、雙肺葉浸潤」,但因無肺炎斑塊且浸潤程度輕微,故 長庚醫院醫師診斷為病毒性腦炎及發燒,未診斷為支氣管肺 炎,即病人罹患肺炎之依據並不明確,係屬於臆斷;病人經 治療後,病情有所改善,於106 年1 月7 日起發燒及意識狀 態逐漸進步;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及8 日之胸部X光影像 差異不大,僅係浸潤程度於106 年1 月6 日較正常者明顯, 但仍屬輕微,未達支氣管肺炎或肺炎之程度,此經醫審會鑑 定書及再鑑定書說明綦詳(見醫字卷二第32頁至第33頁、第 34頁至第36頁反面,醫字卷三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反面、第 59頁反面至第60頁、第61頁),並有病患之天成醫院及長庚 醫院病歷在卷可佐(見醫字卷一第175 頁反面、第176 頁及 反面、第181 頁,本院卷三第6 至7 頁、第11至12頁、第14 頁、第103 頁、第105 頁、第274 頁、第276 頁、第472 頁 、第474 頁、第561 頁、第562 頁),是綜合病人於106 年 1 月5 日、6 日就診時並無肺炎之臨床症狀,於106 年1 月 7 日起病情已有逐漸改善,於106 年1 月8 日胸部X光影像 亦無實質化之肺炎斑塊或浸潤增加,且與病人於106 年1 月 6 日之胸部X光影像差異不大等情,並參以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經天成醫院醫師懷疑其臨床症狀為腦膜炎而轉診至長 庚醫院治療,及轉診至長庚醫院時之診斷為病毒性腦炎等節 ,單以天成醫院醫師於106 年1 月5 日在病人病歷上記載「 支氣管性肺炎」、胸部X光檢查結果顯示「雙側下肺葉有浸 潤」,以及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轉診至長庚醫院時之胸部 X光檢查結果顯示「雙側肺紋路增加、雙肺葉浸潤」等情, 是否即可率認被告丁○○於106 年1 月8 日上午5 時59分為 病人進行胸部X光檢查時,明知病人肺部兩側呈現白色陰影 狀模糊之情形,而為「No abnormal pulmonary opacities in the visible lung field (即在肺部可見的範圍沒有不 正常的混濁)」之不實登載,尚非無疑。
⒋再者,觀諸病人於106 年1 月17日2 次胸部X光檢查結果分 別顯示「雙側肺門旁及支氣管旁浸潤增加」、「雙側肺部浸 潤增加」,同年月18日胸部X光檢查結果顯示「雙側肺門旁 及支氣管旁浸潤增加」,同年月19日胸部X光檢查結果亦顯 示「雙側肺門旁及支氣管旁浸潤增加」,同年月20日胸部X 光檢查結果仍顯示「雙側肺部浸潤增加」,即106 年1 月17 日至20日所追蹤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僅為浸潤增加,並無肺 炎之變化,是依前開5 次胸部X光檢查結果研判,並未出現 實質化肺炎斑塊異常之影像,為單純之肺紋路增加或浸潤增 加,未達判定罹患肺炎之程度,且本案病人亦無肺炎相關呼 吸道症狀,臨床上未達肺炎之診斷,此經醫審會再鑑定書說



明綦詳(見醫字卷二第36頁及反面,醫字卷三第60頁、第63 頁),並有病人之長庚醫院病歷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27 8 至279 頁、第281 頁、第283 至284 頁),是若以病人於 106 年1 月6 日及8 日之胸部X光影像,認其已罹患肺炎, 而未經醫師為適當診療、治療及醫療處置,病人之肺炎症狀 本應逐漸惡化,豈有可能於106 年17日至20日之胸部X光檢 查結果卻均未有實質化肺炎斑塊異常之影像,且病人亦無肺 炎相關臨床症狀之理,足徵被告丁○○於106 年1 月8 日上 午6 時13分在本案胸部X光檢查報告上記載「No abnormal pulmonary opacities in the visible lung field (即在 肺部可見的範圍沒有不正常的混濁)」之事項,並非為不實 之記載。
㈣被告乙○○部分
⒈被告乙○○於106 年1 月6 日下午1 時24分曾開立Vancomyc -in、Cefotaxime、Acyclovi、Azithromycin、Oseltamivir 之藥物予病人以避免感染,此經醫審會鑑定書及再鑑定書說 明綦詳(見醫字卷二第32頁反面,醫字卷三第58頁),並有 病人之長庚醫院病歷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35頁),是病 人於106 年1 月6 日在長庚醫院所使用之藥物確有「Vancom -ycin 、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Oselta -mivir」甚明。且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病人後來 停止使用Vancomycin,是因為臨床上判斷病人病情非因細菌 性感染所致,故將之停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2 頁),與 病人之出院病歷摘要之「住院治療經過」欄位及病程紀錄均 記載「Vancomycin was discontinued on 1/8 as no evide -nce of bacterial infection (即因為沒有細菌感染之證 據,故在1 月8 日停止Vancomycin藥物)。」等語相符,此 有前開長庚醫院病歷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27頁、第125 頁、第127 頁、第135 頁、第145 頁),且106 年1 月9 日 下午3 時54分病人原服用之Azithromycin藥物因療程結束而 停藥,106 年1 月11日病人原服用之克流感(Oseltamivir )藥物亦因療程結束而停藥,此經醫審會鑑定書及再鑑定書 說明綦詳(見醫字卷二第33頁,醫字卷三第58頁),並有前 開病程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28 頁、第131 頁、第 133 頁、第136 頁、第144 頁、第147 頁、第149 頁、第15 9 頁、第161 頁、第166 頁、第177 頁、第180 頁、第186 頁、第191 頁、第197 頁、第203 頁及第205 頁之「Previo -us 」欄位所載內容),足認病人確於106 年1 月8 日業已 停止使用Vancomycin藥物,於109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54分 業已停止使用Azithromycin藥物,於106 年1 月11日亦已停



止使用克流感(Oseltamivir )藥物,至屬明確。而被告乙 ○○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22分為病人診療後,於同日 下午3 時33分在本案病程紀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 上記載「Vancomycin、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 -ycin 、Oseltamivir 」之事項,及「P 、⑵Therapeutic 之Antibiotic use」欄位記載:「Cefotaxime、Azithromyc -in 、Acyclovir 、Oseltamivir 」之事項,此有病人之長 庚醫院病歷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18 頁至119 頁),是 Vancomycin藥物於106 年1 月8 日業已停藥,被告乙○○卻 仍在本案病程紀錄An -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記載「 Vancomycin」之事項,固堪認定。
⒉惟被告乙○○於106 年1 月7 日上午9 時47分在病人病程紀 錄「P 、⑵Therapeutic 」欄位記載「Antibiotic use:『 Vancomycin』、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 Oseltamivir 」之事項。當Vancomycin藥物於106 年1 月8 日停藥後,其則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33分在本案病程 紀錄「P 、⑵Therapeutic 」欄位上記載「Antibiotic use :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Oseltami -vir」之事項,此欄位已未記載Vancomycin藥物。嗣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54分病人原服用之Azithromycin藥物因 療程結束而停藥,被告乙○○於同日下午6 時37分則在本案 病程紀錄「P 、⑵Therapeutic 」欄位上記載「Antibiotic use :Cefotaxime、Acyclovir 、Oseltamivir 」之事項, 亦已無記載Azithromycin藥物,此有病人之長庚醫院病歷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08 頁、第118 至119 頁、第122 至 123 頁),足認被告乙○○於Vancomycin藥物停藥後之本案 病程紀錄,或Azithromycin藥物停藥後之病人病程紀錄,均 在前開病程記錄「P 、⑵Therapeutic 」欄位上如實記載病 人當下所持續使用之抗生素藥物,至屬明確。
⒊參以長庚醫院醫師於106 年1 月7 日晚上9 時53分在病人病 程紀錄Therapeutic 欄位記載「Antibiotic with Vancomyc -in 、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 and Oselt -amivir 」之事項,仍有記載Vancomycin藥物。當Vancomyc in藥物於106 年1 月8 日停藥後,長庚醫院醫師則於同日上 午11時36分在病人病程紀錄P :⑵Therapeutic 欄位上記載 「Antibiotic use:Cefotaxime、Azithromycin、Acyclo -vir、Oseltamivir 」之事項,亦於同日下午5 時47分在病 人病程紀錄⑵Therapeutic 欄位上記載「Antibiotic use: Cefotaxime、Azithromycin、Acyclovir 、Oseltamivir 」 之事項,均未記載Vancomycin藥物。當Azithromycin藥物於



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54分因療程結束而停藥,長庚醫院 醫師亦於106 年1 月10日下午2 時18分在病人病程記錄Plan :⑵Therapeutic 欄位上記載「Antibiotic use:Cefotaxi -me 、Acyclovir 、Oseltamivir 之藥物,已無Azithromyc -in 藥物之記載。嗣克流感(Oseltamivir )藥物於106 年 1 月11日因療程結束而停藥,長庚醫院醫師於同日下午5 時 41分在病人病程紀錄P :⑵Therapeutic 欄位上則記載「An -tibiotic use :Cefotaxime、Acyclovir 」之藥物,已無 Oseltamivir 藥物之記載,此有病人之長庚醫院病歷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三第110 至111 頁、第114 頁、第115 頁、第 128 頁、第131 頁)。而Therapeutic 之中文意思即為「治 療」、Antibiotic ues之中文意思為「抗生素使用」,足認 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至11日之期間內,其所持續使用之抗 生素及抗病毒藥物,長庚醫院醫師均會記載於病人病程記錄 之Therapeutic 欄位,或「P :⑵Therapeutic 」或「Plan 、⑵Therapeutic 」欄位甚明。是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辯 稱:病人於106 年1 月9 日之處方用藥Cefotaxime、Azithr -omycin 、Oseltamivir 係記載於本案病程紀錄「P 、⑵Th -erapeutic之Antibiotic use」欄位上,並無不實登載等語 ,確可採信。
⒋又病人於106 年1 月6 日起在長庚醫院所使用之藥物有Vanc -omycin 、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Osel -tamivir,已如前述。而被告乙○○於106 年1 月7 日上午 9 時47分在病人病程紀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記 載「Vancomycin、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 、Oseltamivir 」之事項。當Vancomycin藥物於106 年1 月 8 日停藥後,其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33分在本案病程 紀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亦記載「Vancomycin、 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Oseltamivir 」 之事項。當Azithromycin藥物復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 54分因療程結束而停藥,其於同日下午6 時37分在病人之病 程紀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仍記載「Vancomycin 、Cefotaxime、Acyclovir 、Azithromycin、Oseltamivir 」之事項,此有病人之長庚醫院病歷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 第108 頁、第118 頁、第122 頁),足認不論Vancomycin藥 物於106 年1 月8 日停藥,或Azithromycin藥物於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54分停藥,被告乙○○於106 年1 月7 日上 午9 時47分、106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33分及下午6 時37分 在病人之病程記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上均仍記載 病人自106 年1 月6 日起在長庚醫院所使用Vancomycin、Ce



-fotaxime 、Acyclovir 、Azithromycin、Oseltamivir 等 藥物,至屬明確。足徵被告乙○○辯稱其於106 年1 月9 日 下午3 時33分在本案病程紀錄Antibiotic(即抗生素)欄位 上記載「Vancomycin」之事項,並非為不實之記載,僅係統 整病人在長庚醫院住院期間使用過之所有抗生素種類,非屬 虛妄。
㈤被告丙○○部分
⒈證人即天成醫院胃腸肝膽科主治醫師林家立於本院民事庭審 理時證稱:凃筠珮於106 年1 月5 日到天成醫院就醫時,由 我主治,凃筠珮當時有發燒,但上呼道感染的症狀不明顯, 只有稍微胸口悶,比較典型的肺炎症狀如咳嗽、喉嚨痛或流 鼻水等症狀都沒有。我當時安排胸部X光檢查,檢測結果依 病歷紀錄記載為「雙側肺下部有小片狀的浸潤,左側較嚴重 ,必須考慮支氣管性肺炎」。以X光片來看,一般正常X光 片,肺部的視野在X光下會顯示黑色,本件X光片中患者兩 邊肺部下方偏白的部分,就是我們所稱的浸潤,但是也沒有 到典型肺炎大片的浸潤,只是小片的浸潤,所以診斷為支氣 管肺炎,在臨床上支氣管肺炎以小兒科來說算是輕微的肺炎 。我們當天不是只有做X光檢查,在門診也做了抽血檢查, 檢查結果白血球數目正常,發炎指數只有輕微上升,再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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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