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葉台斌
附民被告 蔡育倫
附民被告 魯振榮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魯振榮、蔡育倫被訴本院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違反 銀行法等案件,其中追加起訴書所載對葉台斌宗教詐欺,而 涉犯刑法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罪嫌 不足,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葉台 斌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