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吳昇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0 1 500 002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630 003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668 004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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