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創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阿惠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金埕有限公司曾國修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 109年12月15日 30,106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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