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許連財
代 理 人 許校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5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鄭力中 臺灣銀行 竹北分行 99年8月25日 14,245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