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徐曉蓓即徐隆男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曾沛昀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徐楷均即徐隆男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兆鵬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伍仟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