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31號
SCDV,110,訴,531,202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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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香港佳泰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繼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參佰肆拾肆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
仟壹佰伍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尚欠貳佰
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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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泰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