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48號
SCDV,110,補,848,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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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王萬君
被 告 王美萍
沈家緯
沈佳毓
呂品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3,1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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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