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王正即王正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鄭華岳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0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1萬2,47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
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