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陳羅雲英
陳維平
陳吉雄
陳慧君
陳曉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追加原告 陳春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前標之全體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
佰零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計算式:(2,158元×941㎡)+(6,832元×
446㎡)=5,07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
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