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66號
SCDV,110,補,766,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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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吳晨華
法定代理人 吳翊愷
兼原告
法定代理人 胡亞玲
兼原告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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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