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44號
SCDV,110,補,744,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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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陳智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譽文東街股份有限公司邱茂鐘間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肆
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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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