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40號
SCDV,110,補,740,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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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黃郁慈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卓詠堯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俞東辰孫慎鴻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0日內補正被告真實地址,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聲請向銀行函詢事項應
自行墊付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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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