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73號
SCDV,110,聲,73,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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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張振茂之債權人,有本院96年度促 字第17823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可參,因張振茂之父 張錦堂死亡,張錦堂之繼承人曾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 80年度繼字第176號),為瞭解張振茂可繼承財產之情況, 爰依法聲請准就本院80年度繼字第176號卷宗予以閱覽等語 。
三、查,依聲請人提出張振茂之戶籍謄本記載張振茂張錦堂朱菊妹所生之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而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80年度繼字第176號拋棄繼承權原卷1宗資料顯示,張錦 堂之配偶為張鄒春紅1人且雙方所生之三男為張螢權,民國0 0年00月00日生,而該件卷宗內並無任何48年次之子女見於 繼承系統表內,茲聲請人所稱之張錦堂及其親屬與指定閱覽 卷宗之該案當事人並非同一,自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對上開卷 宗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何況聲請人亦未提出上開卷宗當事 人同意閱覽之證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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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