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0年度,319號
SCDV,110,竹小,319,202108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富貴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秀金
訴訟代理人 張孝吾
被 告 鄭立成
訴訟代理人 鄭湘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 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 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原則 上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然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
二、依富貴天下社區109年8月10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每戶應繳汙水分攤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此為被告所 不爭執(被告答辯狀),此部分自堪以認定。據此,被告雖 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號1樓、91號1樓2戶區分所有建物 合併登記為北新街91號,而辯稱伊僅有1戶,並僅繳納1戶汙 水分攤費云云。然被告現有之門牌號碼北新街91號,實際上 確係由本來個別擁有單獨建號、門牌之新竹市○○街00號1樓 、91號1樓2戶區分所有建物合併登記而來,自不影響本質上 為各別2戶之認定。(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要 旨參照),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繳納2戶汙水分 攤費。被告辯稱伊僅有1戶,僅須繳納1戶汙水分攤費云云, 自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1戶汙水分攤費1



2,000,即非無據。
三、又原告主張依富貴天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  之決議,機械停車位管理維護費為每車位每月225元、電費  分攤費每季35元,合計每季710元,被告有3個機械停車位,  然被告自109年1月起即拒絕繳納,迄至110年3月已積欠10,6  50元(計算式:710元×5季×3戶=10,605元)之事實,亦為  被告所不爭執,亦堪以認定。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之機械停車位管理維護費、電費分攤費10,650元,亦非無據 。被告雖辯稱管理委員會未給機械停車位住戶表決選擇更換 保養廠商、保養廠商未盡該有之安全維護及保養責任、管理 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故被告於109年1月起即多次告知管理 委員會不參與社區集體保養,原告仍向被告請求給付機械停 車位管理維護費,為無理由云云。然揆諸首揭規定,機械停 車位乃係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參照 ),被告為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法自應按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或社區規約之規定繳納機械停車位管理維護費 、電費分攤費,並無不參與或退出之權利可言;況約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與社區之管理機關及管理委員 會之管理行為間,並無對待給付之關係,亦無同時履行抗辯 之適用。故被告辯稱自109年1月起即多次告知管理委員會不 參與社區集體保養,而認原告不得再向其請求給付機械停車 位管理維護費云云,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汙水分攤費及機械停車位管 理維護費、電費分攤費共22,650元(計算式:12,000元+10, 650元=22 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尚屬有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