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33號
SCDV,110,消債清,33,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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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玉蓮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未能成 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 請人於110年8月6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 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6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 權人5人,再加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上記載之5間資產管理公司及聲請人自行陳報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連同聲請人,總計12人,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 扶養親屬。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 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 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9年11月至110年7月之薪資單 或薪資袋,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為多少?
九、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即民國110年8月5日)回溯5 年內是否曾擔任家庭美容負責人,如是,請提出其聲請清算 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 登記資料、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十、請陳報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 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通知,聲請人尚有5 間資產管理公司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債權人未 列載於債權人清冊,請確認是否尚積欠上開債務?健保費 債務是否有優先權?如債權人有變更,請提出更正後之債 權人清冊。
十二、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執行署 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或公文)。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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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