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宇岑
代 理 人 劉德弘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1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7月27日調解程 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4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名下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何時辦理移轉、註銷或 報廢,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現與何 人同住?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 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 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等社 會津貼,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1至7月之薪資單,內容 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 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收入扣 除支出顯無餘額,請說明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時,何以負擔 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僅以願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 資金來源,否則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請說明何以每月需負擔交通費4,600元、健保費1,500元、電 話費1,399元,並請提出每月支付上開費用之單據到院。十一、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均 具狀陳報電信公司之債權讓與渠等,請重行製作債權人清 冊到院。
十二、請陳報債權人於本院前置調解時提供之還款方案及證明, 並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調解不成立之履行有困難事由為何 ?
十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