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38號
SCDV,110,法,38,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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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明泰科技文化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 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 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 、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 ,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 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 、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 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 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0年2月2日召開110年第四 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聲請人與財團法人明泰文化教育基金 會(下稱明泰文教基金會)合併之決議,並依財團法人法第 34條修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新竹市政府核定准 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竹市 政府110年5月27日府教社字第1100086611號函、財團法人合 併申請書、財團法人合併契約書、聲請人及明泰文教基金會 合併前捐助章程、合併後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 單、法人登記登書、明泰文教基金會函、財產清冊、新竹 縣政府府教社字第1103711474號函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三條之修 正後內容(其餘章程條文未變更),該條係修正捐助財產總 額,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 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 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 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 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修正後條文 條正前條文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105、106年分別接受壹佰萬及貳佰萬元捐贈,以及110年與明泰文化教育基金會合併接受捐贈伍佰萬元,因而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壹千萬元整。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105、106年分別接受壹佰萬及貳佰萬元捐贈,目前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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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