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郭玉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慶坤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印文(需與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或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庭。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