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郭滿枝
關 係 人 傅榮廣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即保證人傅金鵬(已殁)於民國 (下同)101年8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債務人即關係人傅榮廣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 台幣(下同)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傅榮廣於101年8月23日邀同傅金鵬為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用700,000元。詎料債務人自109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多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貸款 總約定書第四條加速條款及額度控管之相關規定,債務人對 聲請人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得 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現 債務人尚欠本金190,054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嗣相對人郭滿枝於104年10月28日因分割繼承而 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 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還款查詢單影本、南港郵局存證信 函第21398號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7月30日新院嶽民政 110司拍84字第023442號函,通知關係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 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 分別於110年8月13日合法送達予關係人及相對人,惟迄未見 關係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