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06號
SCDV,110,司拍,106,202108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嚴永祥
代 理 人 劉秀美


相 對 人 曾文達
曾羅玉全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01月31日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 ,000,000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 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己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於107年2月21日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3,700,000元 ,約定自107年2月21日起按月繳納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74%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六個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相對 人自109年3月21日即未依約繳息,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 緊急通知書、催收放款訪視動態表、放款逾期(催收)戶電 話訪催回覆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新院嶽民寶110司拍106字 第02012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附表一: 登記名義人:曾羅玉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埔鎮 成功 418 22.78 全部 2 新竹縣 新埔鎮 成功 419 144.03 全部 3 新竹縣 新埔鎮 成功 420 36.2 全部 4 新竹縣 新埔鎮 成功 465 8.35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1 172 成功段418、4419、420、465地號 ------------ 中正路520號 商業用、加強磚造、3層 一層:179.91 二層:203.4 三層:203.4 騎樓:23.49 合計:610.2 全部 備考
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附表二: 登記名義人:曾文達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埔鎮 成功 466 164.36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27 成功段466地號 ------------ 中正路520號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3層 一層:89.81 二層:89.81 三層:89.81 合計:269.43 屋頂突出物21.20㎡ 全部 備考 建築基地地號:成功段466地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