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50號
SCDV,110,司促,5250,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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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康何德康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暨
其中本金31,736元整自民國110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康何德康文德於民國100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民國110年07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8,578元整未按
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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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