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紹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 明定。次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 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 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簽立系 爭契約時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允許,方得簽立該契約,惟該契約僅有甲○○之母之簽 章,經查債務人甲○○因父母離婚民國104年1月21日約定由父 張楹翔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債務人甲○○申辦電信 服務使用時間為民國105年4月21日,該申請書上並無債務人 甲○○法定代理人張楹翔簽立之同意書等語,即無法釋明債務 人甲○○申辦電信服務使用契約是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簽立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