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夢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君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悅婷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