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379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伍慧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13,6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促字第00237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85,051元 95年4月10日 5 002 25,505元 95年3月24日 5 003 12,693元 95年3月24日 5 004 22,124元 95年4月10日 5 005 26,414元 95年3月24日 5 006 41,861元 95年3月24日 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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