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六十之一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谷輔
~B 法 官 楊志勇
~B 法 官 高文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B書 記 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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