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101號
SCDV,110,促,2101,2021080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10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戴仲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
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
此敘明。(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帳號: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
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
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
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六)、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
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七)、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
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機關遂
以寄存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達之。釋明文件: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210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171元戴仲毅其中本金捌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690313元戴仲毅其中本金陸拾玖萬零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