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9年度,233號
SCDV,109,竹簡,233,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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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233號
原 告 洪俊傑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堂
被 告 陳育忠
張振宇
林信益
舒立
陳一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參 加 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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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