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76號
SCDM,110,單禁沒,76,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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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敬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8
號,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3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貳點陸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敬元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11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含袋毛重3.12公克),經送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5日出具之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 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賴敬元於109年7月10日14時40分許,為警在其位於新 竹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前住處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包(含袋毛重3.12公克),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嗣經偵辦後,因認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犯 行,犯罪嫌疑不足,以109年度偵字第1311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可堪認定。
(二)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3.12公克,保管字號:109 年度白字第1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299



號卷第51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淨重2.674公克,取樣0.033公克,驗餘淨重2.641公 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 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按(見109年度 毒偵字第1299號卷第55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 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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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