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9號
SCDM,110,單禁沒,59,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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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勝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大麻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不得非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857號被告王勝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857號 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已於民國110年1月8日期滿, 本案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504公克)(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為108安保192)及大麻1包(毛重0 .0547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為108白保78) 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85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 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7月9日以1 08年度上職議字第774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0年1 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 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857號卷【下稱偵卷】第34至35頁、 第40頁、本院卷第8頁),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 於107年12月31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保管字號 :108年度安字第192號,見偵卷第22頁)、大麻1包(保管 字號:108年度白字第78號,見偵卷第31頁),經送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 酚成分等情,有該院於108年1月15日出具之鑑驗書1份在卷 可憑(見偵卷第26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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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