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5號
SCDM,110,單禁沒,55,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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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致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 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被告王致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82 、2117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業於110年2月7日死亡,上開 緩起訴處分無從執行,本案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 重0.34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397號)係違禁物,爰依首 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第2117號為緩起訴 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 0年1月4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5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嗣因被告於110年2月7日死亡而簽結不予執行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辦 理被告緩起訴處分指定命令未履行完成結案報告書、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見110年度緩字第99號卷第3至5頁、第10頁、第12-1 頁、本院卷第6至8頁),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於 109年9月13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保管字號:1 09年度安字第397號,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卷【下稱偵 卷】第90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 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公司於109年9月25 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93 至9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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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