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28號
SCDM,110,原易,28,20210811,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原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俞峰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696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建慶
書記官 張慧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本院判決如下:
一、主 文
  高俞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高俞峰已預見任意將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收取之驗證碼告 知他人,即有可能作為他人詐騙不特定被害人之工具,竟仍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9月2日9時16 分許,在臺灣地區某地點,使用其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門號),收取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包你發娛樂城」網站之驗證 碼後,將上開驗證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林肯」之 人。嗣「林肯」知悉上開驗證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在上開「包你發娛樂城」網站註冊會員ID「JCZ000000000 0」之帳號(下稱上開遊戲帳戶),並以社群軟體「臉書」 上匿稱「李小安」之帳號,向張翔琮誆稱幫忙付費將有高額 利息云云,使張翔琮陷於錯誤,購買3,000點之MyCard點數 (價值新臺幣3,000元),儲值於上開遊戲帳戶。嗣「李小 安」將張翔琮之社群軟體帳號封鎖,張翔琮始悉受騙。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