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邱維鈞
被 告 許展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4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