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958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林展治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8月2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 定,故上訴人若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展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109年8月24日以109年度竹簡字第95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嗣於109年9月22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查被告遲至110年5月6日始提出 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