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83號
PCDA,110,簡,83,2021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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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送達代收人 賴誌祥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楊采澄 
被   告 李嘉哲 

      李章誌 
上列當事人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23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 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同法第124 條第3 項 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期日」;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條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而依行政訴 訟法第132 條準用之規定。
二、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準用第265 條規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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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