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李鴻進
訴訟代理人 李緯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0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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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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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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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532407-6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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