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陳荷珍
被 上訴人 黃瑞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790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34,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