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31號
PCDV,110,訴,731,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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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林淑鐘 

      黃朝模 
被   告 陳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林淑珍應將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林淑鐘,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遷讓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林淑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3樓房 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之 日止按月賠償新臺幣(下同)3萬元。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於108年10月14日向原告承租坐落新北市○○區○○ ○路0段0巷0號3樓房屋,雙方約定租期1年,即自108年10 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被告於租期屆滿後拒絕遷 讓。
(二)我已經跟被告討房子好幾年,被告一直推託,我才寄存證 信函,不得已只能提出告訴。
(三)房屋租約是原告林淑鐘簽約,但房屋是在原告黃朝模名下 。
二、被告方面: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其陳述略如下:原告去年有叫我搬家,我跟原告租屋一二十 年,從未欠租,希望原告可以給我一個搬遷時間,我最慢今 年九月搬走,要搬家一時之間也找不到房子,所以希望原告 可以給我一些時間找房子,我們從民國92、93年就跟原告承 租房屋了。我都沒有欠房租,是原告後來不拿,叫我趕快搬 走。我目前還沒找到房子,但我已經有在找了。原告是去年



年底才跟我討房子。我現在一直在找房子還沒找到,因為要 找到可以安放神明的房子,我就是最慢九月搬走。我們已經 盡量在找房子,因為疫情的關係房子也不好找等語。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於108年10月14日簽定租賃契約,由被告向 原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3樓房屋,租期自 108年10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計1年等情,並提出租 賃契約書影本為證據,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據前揭原告所 提出之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載,出租人為 原告林淑鐘,承租人為被告陳林淑珍,則前揭房屋之系爭租 賃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林淑鐘及被告陳林淑珍二人,原告黃 朝模雖為前揭房屋之所有權人,但並非系爭租賃契約之簽約 當事人等事實,當堪以認定。
二、原告又主張被告於系爭租賃契約約定之租期屆滿後,即未繼 續繳付租金,又迄今尚未遷離該房屋,將房屋返還原告等語 ,為被告所不爭執,因原告係依據房屋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將前揭租賃標的物房屋返還,則原告林淑鐘請求承租人 即被告陳林淑珍應將前揭租賃標的物房屋返還出租人即原告 林淑鐘一節,即堪認為有理由。至於原告黃朝模並非系爭租 賃契約之簽約當事人,無從依據林淑鐘陳林淑珍間所簽定 之前揭房屋租賃契約對於被告陳林淑珍有所請求,則原告黃 朝模對於被告陳林淑珍之請求部分,乃屬無理由。三、原告又主張被告自前揭租約屆滿後,即未繼續繳付租金,因 而請求被告應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3 萬元部分,依前揭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前揭房屋約定租金 每月1萬元,則於原告林淑鐘請求被告應自前揭租期屆滿後 之109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前揭租賃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林淑鐘1萬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另據前揭房屋租賃契約 書第8條約定,承租人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出租人得向承 租人請求按照租金2倍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按「約定之違約 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 有明文,本院審酌前揭房屋租賃契約所約定按月以每月租金 2倍計算之違約金應屬過高,依前揭法條規定,酌減為按每 月租金半數即每月5千元計算方屬適當。綜上,原告請求被 告應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3萬元部分 ,於被告應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賠 償原告林淑鐘15,0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非可採。至於原告黃朝模部分,與前揭同一理由,其此部分 對於被告陳林淑珍之請求,亦屬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據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



賃房屋及於返還房屋前按月賠償原告,於被告應將新北市○ ○區○○○路0段0巷0號3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林淑鐘, 並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林淑鐘15, 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之請求超過 上開範圍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肆、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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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