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45號
PCDV,110,訴,2045,202108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   告 鼎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梅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所訂合夥契約有無效原因,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合夥之出資。該合夥契約第20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訟,各合夥人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頁);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1/1頁


參考資料
鼎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