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23號
PCDV,110,訴,2023,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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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咸亨 
被   告 游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062號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 審裁判費餘額新臺幣10,598元,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7 月2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原告 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 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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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