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66號
原 告 順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子雲
被 告 億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貨款事件,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尚有裁判費15,251元未據繳納,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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