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47號
PCDV,110,訴,1847,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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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柳正綱 

被   告 陳宗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北市新店區,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送達 證書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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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