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12號
PCDV,110,訴,1512,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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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吳玉涵(即吳秉豐之繼承人)


      吳卉姍(即吳秉豐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麗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秉豐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秉豐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吳○豐自民國91年11月19日起 ,陸續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信用卡、0 利代償金使用。惟吳 秉豐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置之不理,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而吳○ 豐已於108 年10月3 日死亡,被告為吳○豐之繼承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在案。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秉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原告在公示催告後 6個月期間內未報明債權,被告不知原告有本件債權存在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 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0利代償金申請書、0利代償金應 行注意事項、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客戶帳務查詢、Story 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繼承系統表、 吳秉豐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本院108年度司繼字 第3130號公示催告公告為證(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28號



支付命令卷第9-33頁),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 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 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 視為已陳報;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 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 報明其債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 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第 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7條第1項、第1162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與吳○豐間簽立Story 生活故事現金卡信 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0 利代償金申請書成立消費 借貸關係,然吳○豐已於108 年10月3 日死亡,而被告均為 吳○豐之繼承人,被告吳玉涵於108 年10月16日開具遺產清 冊向本院陳報,被告吳卉姍依法視為亦已陳報,經本院於 108 年10月22日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3130號為公示催告,命 吳○豐之債權人應自該公示催告揭示之日即108 年10月22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原告未向被告申報本件債權,復未證明其 債權為被告所知悉,依上開規定,原告僅得請求被告於繼承 吳○豐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 承被繼承人李○豐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判決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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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 利率、利息計算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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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7,048元 │自95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
│ │ │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
│ │ │利息。 │
├──┼─────┼──────────────────┤
│ 2 │63,678元 │其中17,484元自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3 │344,028元 │其中119,257元自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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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