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被 告 曾凱莉
奎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蔡玉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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