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呂金華
相 對 人 楊萬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
人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核屬非訟事件
法下之商事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
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