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42號
PCDV,110,補,1242,202108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王鴻銘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游聖佳律師
被   告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1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1/1頁


參考資料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