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王鴻銘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游聖佳律師
被 告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1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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